涉未按合同约定信披等问题!海南易凡私募基金
一方面,该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出现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的情形,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一方面,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依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海南证监局还对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周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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